市供排水公司,市污水处理厂: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5〕4号)文件精神,为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工作,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我委对雅安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进行了成本监审,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将调整雅安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类别
按照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文件相关规定,将现行污水处理费类别由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商业等其他3类,调整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2类。
二、征收范围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以及使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用户。
三、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1.27元/吨。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类别和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对困难家庭实行优惠
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对烈属和享受低保的“三无”人员,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污水处理费仍按0.4元/吨的标准执行,不上调,确保不增加其负担。
五、征收、管理和使用
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水处理费委托代收的批复》(雅府函〔2006〕8号),使用城市供水设备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雅安市供排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按照川财综〔2015〕4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供排水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供排水公司要加强宣传解释,市污水处理厂要做好污水处理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7年8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