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 雅府发〔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力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电力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促进我市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电力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电力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协调辖区内的电力管理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电网建设、电力协调领导小组,扎实推进电网建设,加大电力供需协调力度。
(二)明确职责。我市电力管理实行“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
1.市、县(区)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当地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本辖区内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调整电力管理职能的要求,明确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电力管理职能职责,完善相应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实行电力归口管理。
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电力业务许可、电力调度运行进行管理,维护电力市场公平交易,开展电力行政执法,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对电价实施监管,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重特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重特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2.市、县(区)安监、物价、国土资源、公安、水务、规划和建设、环保、林业、质监、交通、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涉及电力建设、生产、使用和电力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电力建设、电力生产(含厂矿自备电站、厂)、电网经营的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接受属地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技术指导。
4.我市城乡所有电力用户应当认真执行电力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电力行政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指导,配合当地供电企业搞好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二、做好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促进电力事业协调发展
(一)做好规划。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市电力资源情况,围绕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共同做好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电力发展相关问题,促进电力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县(区)要根据本县(区)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做好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及时报市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两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确保市与县(区)之间、县(区)与县(区)之间电力基础设施与其它设施之间相对接。
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企业实施电力建设规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搞好协调。有关部门要搞好电力建设及生产协调,创造电力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正确处理好有关补偿问题,协调处理好电站及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通道有关问题,保障电力建设、生产正常进行。
(三)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同级经委(经济和商务局)、发改、投资促进部门在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经济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工作中,要加强信息联系,建立长效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大宗项目用电负荷资料库。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及时掌握新建或技改大宗用电项目的负荷情况,纳入年度电力电量供需方案和中短期负荷发展规划。
三、加强电力生产运行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稳定
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加强电力生产、供应与电网运行的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生产供应的正常进行。
(一)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逐步建立和规范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和报表。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表。
(二)加强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1.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和供电业务许可有关工作,按规定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供电营业窗口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电力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供电营业区情况进行核实审查,搞好供电营业区的管理,协调处理好供电营业区之间的争议问题;加强供电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积极处理好供用电双方的权益纠纷问题,维护供用电秩序。
3.逐步规范自供区管理。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开展自供区的清理和安全检查,对电网技术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规定的自供区,必须在属地供电营业机构办理委托供电业务手续,有条件的在明晰产权后,并入属地供电企业;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运行的小供区,属地供电企业予以解网,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年检。
4.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的协调工作。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应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解决。
(三)加强电力供需分析。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指导供电企业建立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分析制度,及时掌握电力供需动态和电力消费结构。逐步建立全市电力负荷供需预测、上网代购代销计划和调度信息披露制度,做好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电网间电力平衡。
四、推进“三公”调度管理,加快“全市一张网”进程
(一)电力调度必须遵守的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2.加快“全市一张网”工作进程,全市电力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强化电力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
3.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
4.维护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5.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6.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在调度运行管理、电力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
(二)建立电力调度信息披露制度。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规定收集、管理有关信息,按月、季、年组织调度信息披露,同时应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信息披露周期;规范信息发布的内容、形式和周期,严格信息发布流程,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实现调度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厂网联系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厂网联席会议,努力形成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及电力用户的良性互动;聘请“三公”调度监督员,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活动,主动接受监督。
(三)加快“全市一张网”进程。按照我市与省电力公司的合作要求,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深化我市地方电力企业改革相关工作。同时,逐步理顺和规范各县(区)供区内乡镇及企业自供区的电力管理,实现全市电力市场的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
五、做好水电资源就地转化工作,保障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我市水电资源就地转化工作,按照省、市有关留电的政策要求,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责。全面做好年度留电实施方案,加快我市水电资源就地转化工作进程,保障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新上水电项目监督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装机5万千瓦以上新开发水电企业在办理征地、环评等开工手续前,按照留电30%的规定与市经委、雅电集团公司签订留电协议。
(二)做好上省网统调统分电站转报工作。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企业上四川主网必须经属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经委初审后转报省经委。
(三)做好留用电力电量的承接工作。要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雅电集团在做好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测算的基础上,配合市经委制定年度留用电力电量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市经委和雅电集团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四)强化电力资源配置,有效推进水电资源就地转化。按照“全市一张网”的要求,所有留雅电力电量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由市经委在全市范围统一调配,雅安地调中心统一调度管理。各县(区)申请使用留雅电力电量由市经委统一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电力价格管理,构建合理的电价体系
(一)强化政府的电价主导权和调控权。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测算,统一定价,减少震动,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理顺电价关系,加强发电、输配电成本监控,制定小水电上网标杆电价、输配电价,完善销售目录电价,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电价体系。实行全市电价统一管理,在尊重历史、体现合理差别的情况下,按照电网“四统一”原则,逐步实现同规模机组上网和同类别用电同网同价。
(二)严格电价权限管理。电力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地方小水电的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区)政府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
(三)构建新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机制。根据同规模机组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分段制定全市发电企业统一的上网标杆电价,合理确定浮动比率,并以平水期平段电价为基础,实行丰枯期、高低谷浮动。
(四)合理制定输配电价格,建立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联动的长效机制。物价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市、县(区)电网输配电价格,报市政府研究后执行,为推进电价改革,实施区域直购电和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联动政策奠定基础。在电力相对过剩的特殊时段,对大宗工业用户实行灵活的电价政策,通过发电、供电企业让利,降低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以直购电方式,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电源对工业园区、集中区等符合条件的大宗工业用户供电,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我市电价与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联动,不受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的供电协议相关条款约束。
(五)严格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价部门要加大成本监审力度,对发电企业监审发电成本,对供电企业监审输配电成本。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制定电价,并加强电力价格调查测算,适时提出电价调整意见和方案。严格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七、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发供用电安全
(一)电力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建设、生产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电力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组织和参与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负责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参与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织电力建设项目的投产启动验收工作。指导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电力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审查,开展电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审查和电力安全设施的“三同时”验收。
(二)加强电力企业基础管理。电力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预案,切实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按规定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和报表。
(三)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管理部门接到发生重特大电力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照重特大电力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电力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强化预案管理。各供电企业要根据属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所辖电网运行特点,按照负荷分类原则,及时制定和调整《拉闸限电序位表》和《电网事故应急预案》,根据电力事业发展要求,及时制定和修编《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报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确保紧急状态下电网有序调度,维护电网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强化电网系统并网核准工作。加强我市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和各类用电设施准入的监督管理,确保发供用电安全。
1.加强新建电站并网运行的进网核准。凡新建电站(含企业自备电站、小火电站)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经电力管理部门对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
已建并纳入我市电网系统的电站,逐步实行安全分类管理,对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并网运行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2.加强电网进网作业人员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操作人员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相关资质。
3.加强用电设施投运核准。凡并入我市电网配电系统的用电设施,用户从用电报装、设计、施工等环节,要加强与供电企业的联系,并经供用电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准接入配电系统供电。
4.规范电力作业人员管理。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要求,市、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发证和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对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八、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一)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安全(公安、安监)部门、电力企业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管理,加强境内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及时查处和打击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二)搞好电力设施规划和建设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市规划和改、扩建前期工作中,要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影响的问题。
各有关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重要电力设施前,应将规划报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实施。
城乡公用工程、邮电、通讯和其他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施工对电力设施有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就有关迁移、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涉及重大问题,须报经同级政府协调处理。
(三)电力设施保护以企业为主体。各电力企业要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逐步完善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明确保护要求,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划分保护区范围,设立明显的保护区标志,一次性处理好通道内有关赔偿问题。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内保建设,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保护巡查,及时处置通道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同时报告当地安监、公安等部门。
(四)加强电力通道的巡查维护。电力企业和有自主产权企业要加强对电力通道的巡查。电力通道受法律保护,电力企业在电力通道保护区内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五)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电力设施保护要充分发挥和依靠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电力企业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六)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行为。各级电力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的查处,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危及供用电和公共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
九、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体系,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
(一)逐步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力行政执法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系统内组建电力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电力企业要组建由企业职工组成的协助行政执法队伍,经培训后持证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要健全协助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
(二)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应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十、强化电力管理工作基础,规范电力管理工作行为
(一)加强电力管理队伍建设。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市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及部门职能调整要求,尽快落实本部门电力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电力管理工作。
(二)逐步建立工作制度。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电力生产、供应及安全的统计制度,加强电力运行、营销分析,掌握电力市场供需动态;逐步建立市、县(区)电网电力调度信息联络制度和年度电力电量调度计划制度,加强电力调度管理,搞好电力宏观调控。
(三)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工作行为。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规定和要求,逐步完善电力行政管理工作体系,电力管理工作人员要加强有关经济政策、专业法律法规和电力专业技术的学习,逐步提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不断规范日常管理工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