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雅安市市级定价天然气企业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联动机制》”)。现将《价格联动机制》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居民生活用气已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具体门站价格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可在下浮不限至上浮20%的范围内变化。同时,文件明确,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为适应国家将居民生活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调整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的气价改革,使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适时反映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变化,同时避免价格频繁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形成了《价格联动机制》。
二、起草过程
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在原价格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初稿后,参考省内其他市相关政策,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征求各相关单位及公众意见,再次修改完善,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价格联动机制》。
三、主要内容
《价格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共八部分,包括:实施范围、联动原则、联动周期、联动公式、联动条件、联动程序、其他事项、生效时间。
(一)实施范围
《价格联动机制》主要适用于市级定价的天然气企业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气因供气成本变化导致的价格调整。
(二)联动原则、周期和公式
在实施范围内,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联动周期,根据当年内供气成本(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变化情况,同向进行一次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根据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情况,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可上浮、可维持、可下调。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联动调整后,一、二、三档阶梯气价保持1:1.2:1.5的比价,合表居民用户与一档气价保持1.1倍的比价。
(三)联动条件和程序
天然气企业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查,按联动公式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0.05元/立方米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形成调价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未达到0.05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作调整,进入下一计算期累加或冲减。依据联动机制形成的调价方案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四)保障及监督
在民生保障方面,在价格联动
(五)生效时间
《价格联动机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今后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