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规范和简化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既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又要节省时间”的总体要求,对能够合并的程序尽可能合并,能够并联操作的环节必须并联操作,能够按区域进行的评估按区域一次性评估,能够打捆实施的内容尽可能打捆实施。
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按照资金来源和项目规模及特点,分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市政府投资项目两类,每类项目按照规模和特点又分两种。
(一)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1.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标(比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等程序操作。根据国家、省对项目申报和实施的要求,可以对部分流程进行合并,比如可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合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初设代可研)或合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代初设);对项目审批中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评等环节,实行并联操作,工程招标事项原则上在可研批复时一并核准。对合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初设代可研)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批复初步设计或施工图代初设时核准施工、监理招标事项。
2.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对于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投资项目,除了国家、省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上有明确要求的以外,原则上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对项目审批中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评等环节,实行并联操作,项目招标事项在批复实施方案时一并核准。对于勘察、设计需要比选的项目,可以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在批复实施方案时一并核准施工、监理招标事项。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1.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对于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程序进行合并和简化,在按照市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决定启动项目实施后,按照项目建议书—勘察设计招标—初设代可研评审和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监理招标的程序操作,对项目审批中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评等环节,实行并联操作,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事项核准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核准,施工、监理招标事项在审批初设代可研时一并核准。
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对于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对项目审批中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评等环节,实行并联操作,项目招标事项在批复实施方案时一并核准。对于勘察、设计需要招标(比选)的项目,也可以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在批复实施方案时一并核准施工、监理招标事项。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置要件办理说明
(一)涉水事务:主要包括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和渔业资源论证。
1.水资源论证:直接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且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办理水资源论证,其他建设项目可不办理。
2.行洪论证: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动工兴建的建设项目,需申请办理行洪论证,其他建设项目可不办理。
3.水土保持方案论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建设项目要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要实行水土保持方案登记备案制。
4.渔业资源论证:凡在市境内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或在市境内非水生生物保护区但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渔业资源论证;其余涉渔项目,建设单位要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涉渔工程对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试行)》,经审查后备案。
(二)环境影响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环境影响很小、污染物单一的建设项目,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水利工程、码头、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前期工程需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其余项目可不办理。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的项目,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区图作为审批依据;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单个项目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他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置要件的办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