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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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局、卫生局、人社局、人口计生局,市卫生局注册各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5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雅安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布名录

全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二、价格政策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全市各相关部门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三、医保政策

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医保和新农合机构要采取各种监督措施和管理办法确保各类医保资金和新农合资金安全运行,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得到充分的保障,严控不合理处方及诊疗行为,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四、规范价格行为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将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医药价格投诉举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五、落实责任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各县(区)价格、卫生、人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相关工作;要加强政策指导和价格监测,督促非公立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及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卫生局、人社局,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价格〔2014〕256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卫生局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雅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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