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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调解类别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五) 畅通调解渠道。发生价格争议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调解:1.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调解;2.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3.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规范性文件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