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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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发布)。一是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二是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与修改前相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而是作为核准项目开工的前置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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