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2014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2013年公布的《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13〕56号)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春季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住宿费:该费用限雨城区城区学校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

(2)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该费用由市级招生考试部门向全市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自愿托管费:该费用限雨城区城区小学收取,每生每期62元。

(2)自行车自愿停放费:该费用限雨城区城区学校收取,每生每期10元。

(3)自愿搭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社保部门收取。

(5)代购教辅资料费: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的规定,我市进入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必须是经过市级评议委员会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供学生自愿选用若学生自愿购买经市级评议委员会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并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

(二)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根据川府发[2001]4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校类别,按照发改(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对于择校就读的学生,在其缴纳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学费标准如下:

学校类型

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

市级示范高中

一般高中

标准(元/生.期)

460

340

280

(2)择校费: 

学校类型

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

市级示范高中

一般高中

标准(元/生.年)

不超过5000

不超过3000

不超过2000

(3)住宿费:该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同级发改(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4)高中毕业会考费:一般课程每生每科5元,计算机课程每生每科6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课本费、作业本费、自行车停放费

                                                          单位:元/生.期

收费类型

收费项目

标准

备注

代收费

课本费

300

据实结算

作业本费

30

据实结算

服务性收费

自行车停放费

10

(2)自愿搭伙费

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社保部门收取。

(4)代购教辅资料费: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的规定,我市进入中小学校供学生自愿选用的教辅材料必须是经过市级评议委员会推荐的教辅资料若学生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并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

(三)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                                      单位:元/生.年

学校类别

学费标准

收费依据

财经、管理、农林、普通师范类

工、医、政法、旅游类

体育、外语、幼师类

艺术类

普通中专中师

1100—1700

1300—1900

1900—2500

2000—2900

按照川计教〔1998〕101号文件规定,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专和重点职业中专学费标准科按上述标准上浮5%。

职业中专

600—1400

800—1600

900—1700

1000—1800

职业高中

400—1000

500—1200

700—1300

800—1400

职业中专

参照普通中专学校收费

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保障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短期培训费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理论短期培训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自行车自愿停放费:每生每期10元。

(2)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社保部门收取。

(4)其他代管费及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

根据国家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规定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的要求,我市各县区公办幼儿园收费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请查看本地幼儿园收费公示栏。

二、投诉举报电话

   雅安市教育局:(0835)2230521

   雅安市发改委:(0835)12358

   雅安市监察局:(0835)2825236

           

              雅安市教育局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17日

 

Copyright 2021 fgw.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5118000017 蜀ICP备19012652号-1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76
联系电话:0835-2223484
主办: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雅安市行政中心 邮编:625000 电话:0835-2223484(传真) 官方邮箱:yasfzgg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