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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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转发给你们,望严格按照省上规定执行。执收单位接文后,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doc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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