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发改收费〔2015〕11号
雨城区内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市雨城区内各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所停车秩序,保障医疗机构安全通道的畅通,把更多的车位让给病人,鼓励快停快走提高车位利用率,缓解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所停车难的矛盾,给患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现就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所停车收费规定如下:
一、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所开展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停车场所及泊位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医疗机构停车泊位的设置及管理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停车场设置及管理规定,医疗机构救援通道和消防通道等重要位置不得停放车辆;
(二)停车场所需执行电子计时管理,未执行电子计时管理不得收费;
(三)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二、收费对象
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所停车服务人群分为服务对象、非服务对象、医疗机构职工(不包含家属)三类。服务对象的机动车辆是指到该院的就诊者、陪护探病人员所乘坐的车辆。另外,除医疗机构职工的车辆外,其他进入医疗机构的机动车辆均可视为非服务对象的车辆。
三、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停车收费不分停车场类别、停放车型和昼夜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服务对象收费标准:对于服务对象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住院押金凭证、住院陪床证或出院票据等凭证资料,按以下标准缴纳停车收费。
1、门诊服务对象
半小时(含)内免费停放;半小时以上至4小时以内2元/辆.次;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4元/辆.次;8小时以上8元/辆.次。超过24小时重新按上述标准再次计算合计。
2、住院服务对象
按一位患者每日对应一辆车的原则,按4元每天收费,该固定车辆一天内(当日8:00至次日8:00)可反复多次出入医疗机构。其他探视住院病人车辆按门诊服务对象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医疗机构职工(不包含家属)车辆收费标准:医疗机构需为职工(不包含家属)车辆划定专用车位,为体现患者优先的原则,医疗机构职工(不包含家属)车辆所占专用车位不得超过车位总数的1/3。医疗机构职工(不包含家属)车辆停车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与职工双方协商并以合同形式确定。医疗机构职工(不包含家属)车辆在非专用车位停车按非服务对象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服务对象车辆:正常情况下,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不得对非服务对象提供停车服务,若遇特殊情况且在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按如下标准收费。
5元/小时.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收费总额不超过30元;24小时以后,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合计。对非服务对象不得提供包月停车服务。
(四)特殊车辆及免费车辆: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出租车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按非服务对象车辆标准计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免费停放;车主出示残疾人证并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就诊、陪护或探视病人(需提供服务对象就诊凭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停车服务收费必须在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停车泊位内停车方可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停车泊位数量,如因改造需调整停车泊位,应经停车泊位设置及管理部门同意并核准。
(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监控)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停车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另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医疗机构应加强院内停车收费管理,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收取停车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对于未提供税务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交费。
五、本通知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执行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过去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内容一律作废。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