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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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全国从今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通知》涉及的收费项目有: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司法部门的公证收费,农业部门的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工商部门的受理商标注册费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审计部门等多个部门向省考试机构收取的各类考试考务费等。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我市已及时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了相关单位和县(区)发改、财政部门,并要求相关单位接文后,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将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执行到位。(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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