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为明确全域灌溉技术和管理要求,指导全域灌溉工作的开展,保障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称全域灌溉指: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在区域(流域、灌区)内的耕地实现全面灌溉的同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配置水资源,同步保障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实现科学治水、科学用水、科学管水,优质供水,节约用水。
1.3 本导则规定全域灌溉的技术和管理指标。指标包括核心指标和发展指标两类。核心指标围绕农业生产用水、农村生活用水、农村水利管理等设置,发展指标围绕非农用水、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水生态、污水处理、防洪、水土流失治理等设置。
1.4 各级政府按照核心指标和发展指标“可分可合”的原则,分步推进全域灌溉工作。
2 核心指标
实现全域灌溉需同时满足以下指标。
2.1耕地灌溉率
耕地灌溉率=(有效灌溉面积+浇灌面积)/耕地面积*100%。
耕地灌溉率平原地区不低于95%,丘陵地区不低于85%,山区不低于80%。
有效灌溉面积指区域内规划设计灌区灌溉面积中,灌溉工程及设施已建成配套,在一般年景能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浇灌面积指区域内不具备通过建设灌区发展灌溉的耕地面积中,通过兴建集雨节灌工程,达到《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6-2010)规定条件的非充分灌溉耕地面积。
2.2 有效灌溉率
有效灌溉率=有效灌溉面积/灌区规划设计灌溉面积*100%。
有效灌溉率平原地区不低于95%,丘陵地区不低于90%,山区不低于85%。
灌区规划设计灌溉面积指区域内具备通过建设灌区发展灌溉的所有耕地面积,可用水利发展或灌溉发展中长期规划中的灌溉面积代替。
2.3 耕地浇灌率
耕地浇灌率=浇灌面积/非灌区耕地面积*100%
耕地浇灌率平原地区不低于95%,丘陵地区不低于80%,山区不低于70%。
非灌区耕地面积指区域内不具备通过建设灌区发展灌溉的耕地面积。
2.4 节水灌溉率
节水灌溉率=节水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100%
节水灌溉率平原地区不低于80%,丘陵地区不低于70%,山区不低于60%。
节水灌溉面积指达到《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规定要求的有效灌溉面积。
2.5 灌溉水利用率
灌溉水利用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水源地灌溉取水总量*100%
灌溉水利用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55%,丘陵地区和山区应不低于50%。
2.6 农村生活用水供水入户率
农村生活用水供水入户率=农村供水入户人数 /农村人口数*100%
农村生活用水供水入户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98%,丘陵地区应不低于95%,山区应不低于90%。
农村供水入户人数是指利用集中或分散供水工程管道将生活用水引入户,并满足使用要求的水量、水压的受益户人数。
农村人口数是指农村住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
2.7 农村生活用水集中供水率
农村生活用水集中供水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覆盖人数 /农村供水入户人数*100%
农村生活用水集中供水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90%,丘陵地区应不低于80%,山区应不低于70%。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覆盖人数是指利用集中供水工程管道将生活用水引入户,并满足使用要求的水量和水压的受益户人数。
2.8基层水利服务队伍完善率
基层水利服务队伍完善率=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数/服务乡镇个数*3*100%
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完善率应不低于66%。
2.9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才结构指数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才结构指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利人员中大中专以上学历人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利人员数*100%
基层水利人才结构指数不低于50%。
2.10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率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率=已落实管护主体的农田水利工程处数/农田水利工程处数*100%
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率不低于85%。
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户、用水者协会、村社集体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3 发展指标
推进全域灌溉需逐步达到以下指标。
3.1最小生态环境用水保障率
最小生态环境用水保障率=生态环境的实际用水量/最小生态环境需水量
最小生态环境用水保障率不低于85%。
3.2 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水质达标的地表水水功能区处数/地表水水功能区总处数*100%
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水质达标与否参考该处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算。每处断面每年达标次数达到80%以上即视为该处断面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3.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已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平原地区不低于50%,丘陵地区不低于40%,山区不低于30%。
3.4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量/城镇污水排放总量*100%
平原地区不低于90%,丘陵地区不低于80%,山区不低于70%。
3.5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量/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00%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不低于95%。
3.6 生产用水效率指数
生产用水效率指数=万元GDP用水量规划值/万元GDP用水量*100%
生产用水效率指数不低于75%。
万元GDP用水量规划值是指在设定全面节水条件下的综合万元GDP用水量。可参照水资源禀赋相似的发达地区的用水水平确定,或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指标拟定。
3.7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工业总用水量*10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5%。
3.8 防洪能力指数
防洪能力指数=已按防洪标准设防的面积/应设防总面积*100%
防洪能力指数不低于60%。
3.9 水土流失治理率
水土流失治理率=现状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比例*100%
水土流失治理率不低于60%。
4 考核及附则
4.1 全域灌溉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2 本导则所称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乡镇推进全域灌溉执行所在县(市、区)指标。市(州)所辖县(市、区)地形分类不一致的,以相应数据为权重综合确定指标。
4.3 全域灌溉的技术指标和管理指标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修订。
4.4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5 本导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