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5〕654号),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即:除采用焚烧、裂解气化等工艺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医疗废物、危险废弃物及污水污泥处置的中央预算内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随着中央预算内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大部分审批权限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市(州),减少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向省级部门转报县(区)项目的流程,一定程度提高了项目审批效率,有利于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环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