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雅发改价格〔2015〕30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雅电集团公司,市供排水公司,市天然气公司: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67号)文件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的执行范围、执行标准、执行时间,落实好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规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资源和价格科)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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