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省电力公司:
200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要求各省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发改价格〔2007〕2655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甄别后的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名单
按照发改价格〔2007〕2655号文件要求,省经委对全省高耗能企业(含地方电网供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了甄别。现将甄别后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名单公布于后(见附件),从2008年6月抄见电量起,在现行目录电价电度电价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05元,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20元,四川电网供区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地方电网供区由各市州、各扩权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对已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凡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转产等方式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经所在市州经委审核并报省经委甄别后,由省物价局、省经委共同发文取消执行差别电价。
三、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
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省电力公司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地方电网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各市州、各扩权县财政。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解缴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四、省物价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川价发〔2006〕242号文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