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水泥行业推迟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价发〔2008〕107号 )
2008年6月8日 川价发〔2008〕107号
各市(州)、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经委,省电力公司:
5.12特大地震后,灾后安置和重建对水泥需求量很大。为了保障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水泥价格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并征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成都电监办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生产建筑用水泥的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从2008年6月抄见电量起,暂停执行差别电价。其余列入差别电价执行范围的高耗能企业,仍按川价发〔2008〕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暂停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要确保所产产品用于灾后重建。各市(州)、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经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暂停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所产产品没有用于灾后重建的,要立即报告省物价局、省经委,追缴暂停执行的差别电费。
三、待抗震救灾工作告一段落后,将恢复执行差别电价,恢复执行的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