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雅安市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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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改革委《雅安市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工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打造更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川发改体改综合规〔2020〕228号)要求,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实施、评估、调整涉企政策时,应当按要求分类听取企业家意见。

第三条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科学决策、广泛听取、合理采纳、严格程序的基本原则,由涉企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听取企业家意见。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听取企业家意见。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分类听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包含以下方面:

(一)涉及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二)涉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三)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涉企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敏感事项,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有关涉企政策时,起草部门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第三章 政策制定阶段

第五条 制定涉企政策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益冲突抵消。政策起草部门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综合判断企业、行业、产业发展情况,增强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使出台政策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

()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的,要提供政策涉及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围绕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采取问卷调研、书面函询、大数据分析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调查提纲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研。

()采取实地走访、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平等交流,认真倾听企业家意见,深入了解其诉求。

第六条  涉企政策文稿起草初期,对专业性较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

第七条对各方面分歧较大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

第八条 涉企政策初稿形成后,由起草部门根据政策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等与企业联系密切单位,科学选取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关联性强、有代表性的企业家征求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原则上民营企业家代表比例应不低于50%,重要行业、敏感问题视情况而定。

第九条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开辟企业家提出意见建议的“绿色通道”,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通过雅安电子政务外网工商联网站、各部门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杜绝走形式,走过场。要积极探索与知名商业网站、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建立链接,拓宽听取意见渠道。

第十条 起草部门要及时梳理分析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估其利益诉求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研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的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做好与企业家的沟通解释,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馈和说明。对情况复杂、问题重大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向同级党委、政府提交涉企政策文件审议时,应当同时呈报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意见的企业家姓名、单位及职务、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协调沟通情况等。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自行制定发布的涉企政策,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情况及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涉企政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文件合法有效,涉企政策的实施应合理设置有效期,严禁随意更改和废止,要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连续性,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章 政策实施阶段

第十四条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保密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雅安电子政务外网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予以公开,建立涉企政策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加大政府涉企数据开放力度。

第十五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新闻媒体、“两微一端”等形式,对涉企政策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宣传和解读。既要有政策起草单位的“官方解读”,还要有专家学者、企业家对政策的“民间解读”,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

第十六条 政策解读要严格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要求,明确解读责任、规范解读流程、严格解读时限,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对接服务。

第十七条 积极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定期走访调研企业、开展政策宣讲,精准推送,扩大涉企政策知晓度,提升企业政策获得感。

第十八条 涉企政策实施要注意执行过程中的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不能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

第十九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涉企政策执行不到位、“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介入,及时核实,依法依规推动解决。

第五章 政策评估调整阶段

第二十条 涉企政策实施后,起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为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工作,了解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掌握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和完善建议,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政策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完善,并明确时限,限时完成

第二十二条要统筹把握好政策调整时机,除国家重大政策要求外,对有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要在听取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增强政策制度的可预期性,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出台后需立即执行的涉企政策除外。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补偿。

第六章 强化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联系

第二十三 建立企业家咨询库。县(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探索委托或自行建立企业家咨询库,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入库,明确入库企业家责任义务,完善入库、出库机制,实现定期轮换、公开透明、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强化服务意识。做服务型政府,要把与企业进行对话沟通,为企业提供服务作为重要的工作制度加以落实,与企业保持及时畅通的联系渠道。要通过适当方式对积极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予以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搭建沟通平台。相关涉企政策制定部门要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要依托互联网创新搭建政府与企业家沟通平台,旨在通过线上线下互动,发布政策信息,了解掌握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进行调度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发挥纽带作用。积极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与我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紧密结合,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更好制度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完善职能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机制,市民营经济工作局负责协调涉及民营企业相关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涉及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市工商联、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相关工作。相关涉企政策制定部门要建立本部门涉企政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工作机制,做好门户网站公示工作。县级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对照市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县级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强化经验推广相关涉企政策制定部门要参照本工作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向企业家听取意见的程序性机制,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及时总结推广在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广大企业家在推动雅安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经济体系中作出更大贡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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