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贯彻落实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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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l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l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

    我市已将此规定及时通知到了区、县财政和发改部门及相关执收单位。发改部门对涉及收费的部门及时变更了《收费许可证》,切实将政策规定落到了实处。(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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