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雅安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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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雅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置效率和水质,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雅安市住建局关于转报〈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的函》,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以成本监审结论为依据研究形成了《雅安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时逢春节假期,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2025年1月25日。

广大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联系人及电话:王老师,0835-5897714;

电子邮箱:182470914@qq.com;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邮政编码:625000。

附件:《雅安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  


雅安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雅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置效率和水质,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雅安市住建局关于转报〈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的函》,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对雅安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开展了成本监审,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形成了《雅安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政策依据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川发改价格〔2020〕40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

二、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雅安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和雅安天瑞水务有限公司2021-2023年污水处理开展了成本监审,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核定两家企业近三年污水处理平均成本为1.05元/吨。

三、污水处理费调整思路及标准

(一)调整原则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收费标准应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以及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方财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收费标准。按照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文件规定,各地最迟应于2016年底前将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要求的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即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拟调整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8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27元/吨调整为1.42元/吨。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元/吨

调整类别

现行标准

拟调整金额

调整后标准

调价幅度

居民生活用水

0.80

0.15

0.95

18.75%

非居民用水

1.27

0.15

1.42

11.81%

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和烈属,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标准执行,不上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拟从2025年3月抄见水表起执行。

五、影响分析

2024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的70.4%,非居及特种用水占29.6%。其中居民用水第一、第二、第三阶梯用水量分别占36.5%、2.55%、0.72%,合表用户用水量占30.6%。按照居民第一阶梯用户月度最高用水量15吨/户计算,每户每月污水费支出增加2.25元、每年支出增加27元,全年缴纳污水费171元,占2023年雨城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年收入的0.38%,对居民日常生活整体影响较小。

六、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税务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税时一并收取。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按月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全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情况

序号

城市

居民生活

非居民生活

其他

备注

1

成都

0.95

1.40

 1.8-4.5


2

绵阳

0.95

1.40

2.3 


3

德阳

0.95

1.40



4

广元

0.95

1.40

2.15


5

南充

0.95

1.48

1.95 


6

达州

0.95

1.40

 2


7

攀枝花

0.95

1.40



8

巴中

0.95

1.40



9

凉山

0.95

1.40

1.92 


10

泸州

0.95

1.20

1.95


11

内江

0.95

1.18

3.80


12

自贡

0.90

1.40

2.05


13

资阳

0.95

1.40



14

雅安

0.95 

1.42


拟调

15

遂宁

0.95 

1.40

1.94


16

乐山

0.95

1.40



17

甘孜

0.9 

1.40



18

宜宾

0.95 

1.6

2.3


19

眉山

0.95

1.6



20

阿坝

0.45

0.55



21

广安

0.95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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