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和高耗能从主网取电分摊加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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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局、雅电集团公司:

为落实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201143号)规定,同时也为弥补雅电集团从主网取电部分经营“倒挂”。我委经认真测算、反复研究提出的高耗能从主网取电分摊加价和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

根据省发改委川发改〔201143号文件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各县(区)其他所有用电类别销售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0.52分。

二、高耗能用电分摊加价

全市高耗能用电在每千瓦时上调0.52分的基础上再加价2.17分,各区县按照从主网取电的情况进行分摊加价,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12年全市高耗能增量若控制在2亿千瓦时以内或今后年份全年高耗能用电量保持在43.2亿千瓦时以内,可不再进行分摊加价,维持2011年的电价水平。

三、电价调整按现行丰枯、峰谷浮动政策执行,未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的,按现行电价基础上顺加调整水平。

四、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对我市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

五、执行时间

高耗能分摊加价执行时间为20115-11月;政策性价格调整按川发改[2011]43号文件,从201161日起执行。

六、各县(区)发改局和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分摊后各县总体水平

单位

 

2011年执行电价水平(含加代收)

分摊水平

丰(单位:元/千瓦时)

平(单位:元/千瓦时)

全市

0.0217

0.30658

0.37952

雨城

0.0058

0.35350

0.40770

芦山

0.0347

0.34080

0.40220

宝兴

0.0282

0.33020

0.35290

康源

0

0.30320

0.35570

天全

0.017

0.32560

0.32560

荥经

0.0335

0.34100

0.35340

石棉

0.0193

0.29850

0.32610

备注:5月份执行电价在上述具体水平上扣减政策性调价因素0.0052/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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