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雅发改收费〔2017〕17号)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科技知识产权局、通信发展办公室,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
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48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