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和非居民用气价格适时反映上游气源价格变化的需要,建立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实施范围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经开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气(含CNG销售价格和转供气销售价格),因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而导致的购气成本推动型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机制。
二、价格构成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单位平均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配气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单位平均购气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
三、联动原则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时,根据联动周期内实际单位平均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终端用户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同向调整。
四、联动周期
联动周期为三个月,以季度计算,即每年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分别为一个周期。
五、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联动周期单位平均购气价格-基期单位平均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配气损耗率为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且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六、联动条件
联动周期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0.1元/立方米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未达到0.1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联动周期累加或冲减。
七、联动程序
燃气经营企业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制定调价方案履行相关公示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八、其他事项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细则,实施价格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当将调价方案以适当方式告知用户,并通过公司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提前向社会公示,应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购销气量、价格等情况台账,及时将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依据、台账报送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用户的合同管理,对于用气大户的超合同量原则上不计入单位平均购气价格,按合同约定单独结算。
九、生效时间
本机制自2020年XX月XX日起生效,今后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