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办法》和《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办法》和《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办法》
2.《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我省发展改革系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我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和《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采取公开审案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主观没有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二)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七)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
(八)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九)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即自动中止,并主动报告、配合查处的;
(十)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或减轻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二)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
(三)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法规竞合);
(七)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不改的;
(八)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类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从轻、从重,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量罚情节,处以法定量罚幅度,范围中线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处罚;减轻,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以下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自由裁量行使规范公开制度,实行新增自由裁量标准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范通过政务公开平台(网络)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对涉及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标准,书面报告上一级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当地政府法制办,确保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要定期对国家出台的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梳理执法依据,定期更新公示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作特别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法制工作机构要通过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