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出台
近日,《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市州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将分4级向社会公布,连续两年总量减排未通过考核的,将依照国家规定暂停该市(州)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根据办法,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考核内容0主要包括各市州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3方面。考核结果分4级,包括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
省环保厅在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各市(州)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初步核算数据报告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省政府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省环保主管部门将降低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并进行表彰奖励。未通过考核的地区,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制。省环保主管部门将提高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提请省政府撤销授予该市(州)的省级环保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等,视情节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问责等。在总量减排考核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市(州)将被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