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明年开始实施
2015年7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宣誓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宣誓明确“接受人民监督”。誓词完整表述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