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收费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