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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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近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4〕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施行范围、工作内容及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明确项目碳排放评价施行范围

我省碳排放主要来源于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通知》聚焦高碳排放项目,对化石燃料燃烧及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年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项目实施碳排放评价。同时,鼓励其余项目主动开展碳排放核算。

二、多措并举,明确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内容

《通知》提出从四个方面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一是在节能报告中完善碳排放评价专章,明确碳排放核算的范围。为便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工作,《通知》以附件形式提供了《碳排放评价专章编制大纲》。二是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全流程,节能审查时对项目碳排放评价专章进行论证,节能审查验收时一并对降碳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三是鼓励新上项目消费可再生能源,鼓励建设单位多种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并明确了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四是加强高碳排放项目碳排放监测管理,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万吨及以上的新上项目,原则上须同步建设碳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配备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碳排放监测、分析与管理。

三、强化组织实施,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通知》要求,各地方要深刻认识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对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的重大意义。一方面,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节能降碳宣传引导,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碳排放评价。另一方面,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四川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标准计量体系等,持续优化项目碳排放评价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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