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雅办发〔2012〕43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遏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高估冒算现象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遏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高估冒算现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关于坚决遏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高估冒算现象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高估冒算”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一)推行勘察现场见证制度。项目业主要加强对勘察单位勘察现场作业监督,见证勘察现场,确保勘察数据和成果真实、准确。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可以由项目业主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条件的人员进行。本单位没有符合见证条件的,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见证。委托第三方见证的,应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或该项目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并签订《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合同》,明确见证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拒绝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更不得依据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应当拒绝审查;对勘察成果与现场见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的报告,并及时告知项目业主予以改正,同时报告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追究不严格实行勘察现场见证制度的有关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审图机构的监管,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施工图审查,对因设计不合理而改变设计,造成“高估冒算”的,依法追究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的相应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应在相关合同中明确。
(三)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项目业主要督促工程清单编制单位认真审核相关施工图纸、明确设计意图,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对材料的规格、等级、材质、颜色等表述不得有任何歧义,避免特征描述不清,招标后相互扯皮现象发生。同时,要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漏量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应追究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责任,并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
(一)项目业主要增强责任意识。各有关项目业主现场代表要增强责任意识,熟练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知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工程的经济签证,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经济签证,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原始资料,无相关记录、影像资料等原始资料或不完整,工程量计量错误的,一律不予签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或审计机关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二)推行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府发〔2012〕6号)要求,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加强对项目实施管理。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的监管。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单位及现场的监管,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的已完成量,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要严格审核和把关;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重复计算、偷工减料等原因增加的工程量一律不予认可;同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新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组价原则认真审核,杜绝施工单位提高综合单价行为。
(四)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各有关项目业主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到场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对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到场情况的考勤制度,严格考勤,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办法。有关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度,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各专业监理人员不得低于当月本专业施工时间的80%。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经济签证等严格把关,对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纠正。
三、严格工程变更管理
各级财政评审中心要认真审核项目业主申报的工程量变更资料,对变更手续不完善,经济签证资料不齐全,隐蔽工程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可;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工程变更的技术性审查,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同意变更;发改部门要做好有关变更程序审查,对不符合《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的,一律不得同意其工程量变更。
四、严格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对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结算审计资料,项目业主应认真审核,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若项目业主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审计机关在收到项目业主报送的资料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退还项目业主完善后重新报送。项目业主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原则上一次性报齐。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认为确需补充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只能由项目业主报送,并按规定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对于涉及弄虚作假的结算资料,审计人员不得要求项目业主抽出或退回,在作出审计结论时不予以认可,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加大对“高估冒算”不良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加大对相关企业的处罚力度。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高估冒算”现象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认定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督促项目业主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予以追究。对有关责任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有关监督部门要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应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违规及处罚情况要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二)加大对有关项目业主的处罚力度。项目业主是工程竣工结算的直接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履职尽责,严把第一道关。凡是送审结算价超过合同价的,必须说明原因。凡提交财政部门评审的竣工决算项目,如果财政部门做出的评审结论中决算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金额的15%,且有疑点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 须作出说明,若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竣工决算未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直接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1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作出说明,若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要加大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监察力度。对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造成工程“高估冒算”的,要按规定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遏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高估冒算现象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遏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高估冒算现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关于坚决遏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高估冒算现象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高估冒算”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一)推行勘察现场见证制度。项目业主要加强对勘察单位勘察现场作业监督,见证勘察现场,确保勘察数据和成果真实、准确。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可以由项目业主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条件的人员进行。本单位没有符合见证条件的,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见证。委托第三方见证的,应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或该项目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并签订《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合同》,明确见证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拒绝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更不得依据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应当拒绝审查;对勘察成果与现场见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的报告,并及时告知项目业主予以改正,同时报告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追究不严格实行勘察现场见证制度的有关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审图机构的监管,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施工图审查,对因设计不合理而改变设计,造成“高估冒算”的,依法追究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的相应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应在相关合同中明确。
(三)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项目业主要督促工程清单编制单位认真审核相关施工图纸、明确设计意图,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对材料的规格、等级、材质、颜色等表述不得有任何歧义,避免特征描述不清,招标后相互扯皮现象发生。同时,要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漏量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应追究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责任,并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
(一)项目业主要增强责任意识。各有关项目业主现场代表要增强责任意识,熟练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知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工程的经济签证,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经济签证,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原始资料,无相关记录、影像资料等原始资料或不完整,工程量计量错误的,一律不予签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或审计机关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二)推行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府发〔2012〕6号)要求,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加强对项目实施管理。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的监管。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单位及现场的监管,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的已完成量,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要严格审核和把关;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重复计算、偷工减料等原因增加的工程量一律不予认可;同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新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组价原则认真审核,杜绝施工单位提高综合单价行为。
(四)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各有关项目业主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到场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对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到场情况的考勤制度,严格考勤,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办法。有关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度,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各专业监理人员不得低于当月本专业施工时间的80%。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经济签证等严格把关,对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纠正。
三、严格工程变更管理
各级财政评审中心要认真审核项目业主申报的工程量变更资料,对变更手续不完善,经济签证资料不齐全,隐蔽工程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可;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工程变更的技术性审查,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同意变更;发改部门要做好有关变更程序审查,对不符合《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的,一律不得同意其工程量变更。
四、严格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对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结算审计资料,项目业主应认真审核,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若项目业主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审计机关在收到项目业主报送的资料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退还项目业主完善后重新报送。项目业主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原则上一次性报齐。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认为确需补充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只能由项目业主报送,并按规定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对于涉及弄虚作假的结算资料,审计人员不得要求项目业主抽出或退回,在作出审计结论时不予以认可,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加大对“高估冒算”不良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加大对相关企业的处罚力度。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高估冒算”现象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认定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督促项目业主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予以追究。对有关责任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有关监督部门要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应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违规及处罚情况要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二)加大对有关项目业主的处罚力度。项目业主是工程竣工结算的直接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履职尽责,严把第一道关。凡是送审结算价超过合同价的,必须说明原因。凡提交财政部门评审的竣工决算项目,如果财政部门做出的评审结论中决算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金额的15%,且有疑点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 须作出说明,若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竣工决算未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直接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1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作出说明,若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要加大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监察力度。对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造成工程“高估冒算”的,要按规定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