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民爆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公安局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