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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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以发改社会[2012]2377号文件印发《“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规划到2015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有较大发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市(地)、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各类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有较大提高,开放时间明显增加,初步形成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公共体育设施网络。
  
  ——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都有公共体育场”;
  
  ——5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地方实际和群众体育特点的公共体育设施。主要包括:
  
  ——在中西部地区(含参照执行中、西部政策的东部地区)尚无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县(市、区),建设县级公共体育场,建设内容包括:400米环形跑道、标准尺寸足球场及单侧看台。
  
  ——在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县(市、区),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即能够开展多项群众性体育活动、不设置固定看台的综合性室内健身馆。
  
  ——在中西部地区尚无公共体育场地的行政村,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支持每个行政村建设1个简易硬化篮球场,并配置1副篮球架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
  
  ——建设和改造一批群众性户外健身场地,包括篮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门球场地,健身步道和儿童游憩场地等。规划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参照《“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附件2),合理确定选址和建设规模,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安全要求。
  
  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安排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建设改造一批群众性户外健身场地。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对县级体育场以及“全民健身活动中
  
  心”项目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根据中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对西部地区、中东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其他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80%;对中部地区其他县(市)、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60%;对东部地区其他县(市),中央按不高于总投资的25%补助。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中央补助比例标准。
  
  《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按国家统一部署分年度组织执行。中央专项支持各省(区、市)的项目数量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公共体育设施状况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和支持项目数量。各地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以及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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