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重新公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07号)
市农业局,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市农业局,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