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将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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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公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二、什么是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三、信用修复有哪些方式?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信用主体向严重失信信息的认定单位提出申请。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在线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并最终做出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的决定。

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需满足哪些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办法》全文如下。

附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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