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排水公司:
按照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总体规划,落实国家关于简化水价分类、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要求,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等文件精神,为理顺我市自来水价格与成本关系,推进我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对你公司水价进行了成本监审,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了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雨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水价类别
按照国家、省文件规定将原用水类别居民生活、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公益用水4类,调整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种用水3类,详见《用水类别表》。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共分为三级。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15吨/户*月及其以下,水价为1.5元/吨;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为15以上-25吨/户*月(含25吨/户*月),水价为2.25元/吨;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25吨/户*月以上,水价为4.5元/吨。对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的1.1倍标准,即1.65元/吨的合表用户水价执行。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雨城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三、调整非居民生活、特种用水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1元/吨;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4.06元/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对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养老机构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按合表用户价格执行。
四、对困难家庭实行优惠
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影响,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低保人员的居民生活用水按1.30元/吨收取,不执行阶梯水价。
五、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动态调整对水价影响较大。每次水资源费调整后,若频繁召开听证会调整水价,会造成听证成本的浪费;若不及时调整水价,又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发展。通过本次水价调整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若国家和四川省调整水资源费,供水终端价格同步同价调整,不再另开价格听证会。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供水企业要加强宣传解释,做好自来水供应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各类别用水价格表
2. 用水类别表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一
各类别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 水价 | 备注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1.50 | 15吨/户*月及其以下 |
第二阶梯 | 2.25 | 15以上-25(含)吨/户*月 | |
第三阶梯 | 4.50 | 25吨/户*月以上 | |
合表用户 | 1.65 | 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无法抄表到户的用户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10 | | |
特种用水 | 4.06 | |
备注:1、对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民政部门认定的 “三无”低保人员的居民生活用水按1.30元/吨收取。
2、对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养老机构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按合表用户价格执行。
3、以上水价均不含污水处理费。
附件二
用水类别表
用水类别 | 包含类型 |
居民生活用水 | 含居民住宅用水;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养老机构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包括原工业、经营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
特种行业用水 | 含桑拿、洗浴、浴足、洗车、茶楼、娱乐场所、健身场所、休闲会所、美容、美发、酿酒、饮料业、饮用水制造(含纯净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