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征求公众对《雅安市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办法》建议意见的公开信
各位市民朋友:
按照《雅安市人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12日;
联系电话:0835-2351780;
信函通信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5A307号办公室;邮政编码:625000;电子邮箱:306106958@qq.com。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雅安市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突出强化政府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作用,建立完善收购资金贷款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解决市场化收购主体融资能力不足问题,现结合雅安实际,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 ),是指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发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服务改革原则。信用保证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要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体制改革的大局,要有效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的粮食收购信贷资金问题。
政府主导原则。政府是管理信用保证基金的主体。建立“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引导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企业自愿原则。是否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由企业自主申报,在此基础上由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名单。
互利共赢原则。要有利于促进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利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有利于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风险共担原则。要促进市场化收购中的各方主体共同应对资金风险、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共同化解资金风险。
齐抓共管原则。实施政府领导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负责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贷款风险由基金、银行、企业共同承担,形成政府、银行、企业齐抓共管的体制。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基金规模。市级信用保证基金,由政府、农发行、企业等有关方面统筹考虑当地粮食收购量、企业经营水平和政府财力等情况,确定我市信用保证基金规模为100—150万元(以实际缴存金额为准)。
第四条 基金筹集。基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办法进行筹集,具体出资比例为:市财政和市内粮食收购企业各出资50%。
第五条 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的企业名单,须经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共同协商确定。参与企业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
第六条 签订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企业入保要签订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单位、参保粮食购销企业、农发行三方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明确信用保证基金的用途、筹集、管理、使用和其他等条款,几方需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章 归集管理
第七条 建立领导小组管理体制。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雅安市分行等单位为成员的市信用保证基金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粮食)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行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
市财政局分管领导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分管副行长
下设基金归集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基金归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对基金的具体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对参保企业每月开展一次库存核查工作,核查库贷挂钩情况,协助农发行进行贷后管理。
第八条 基金归集管理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金的归集管理。
第九条 存储账户。信用保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基金归集管理单位在农发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银行账户,将信用保证基金存入该账户,并严格按协议约定管理。
第十条 专户利率。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存款执行优惠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农发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在贷款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根据份额比例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粮食年度的基金运作。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担保额度。农发行一般按企业缴存信用保证基金额度的5-8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对成员企业贷款额度的发放按照农发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支持对象、用途和条件等。
(一)贷款对象。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经基金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已缴纳相应信用保证基金,并在农发行开户,通过粮食收购备案的企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以及
(二)贷款用途。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用于解决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的企业从本地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粮食收购主要品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油菜籽四个粮油品种(经农发行四川省分行批准的其他粮食品种,也可以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支持范围)。
(三)贷款条件。企业参保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市信用保证基金领导小组协商确定。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农发行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市信用保证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并缴存相应的保证基金。二是企业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企业应有自有资金参与收购,参与收购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由农发行根据企业资信状况确定。三是购销企业要有真实、有效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占拟申请贷款额度的50%以上。四是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五是反洗钱状况良好。不存在洗钱交易,必须由借款人填制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反洗钱声明》。借款人不得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客户等级。六是具备农发行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参保支持范围:
1.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
2.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的;
3.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的;
4.存在其他失信行为。
(四)贷款期限。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五)贷款利率。对纳入信用保证基金的参保企业,可享受相应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农发行根据实际测算并由审批行审批确定的利率执行。
(六)贷款方式。原则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可将企业自身合法有效的资产进行抵质押。
第五章 基金代偿
第十四条 代偿原则。贷款行到
第十五条 代偿流程。借款人未能按原定借款合同按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合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情况发生时,由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
第十六条 代偿顺序和比例。信用保证基金代偿企业贷款的顺序是:先直接扣划使用企业缴存的资金,剩余部分使用该企业财政配套的信用保证基金。如仍有差额使用其余财政配套的信用保证基金,具体金额由市信用保证基金领导小组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代偿手续。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
第十八条 信用保证基金建立前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得由信用保证基金代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信用保证基金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对信用保证基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立有利于工作推进的配套机制。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基金额度增长比例较高的参与企业,在支持其仓储设施、从事多品种经营、放大担保额度等方面,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参保企业违反本细则和借款合同约定,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纳入诚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信用保证基金办公室报经市信用保证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适时修订完善,并负责对本办法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终止由市信用保证基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