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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人员2012-2016年培训规划>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2〕5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人员2012-2016年培训规划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人员2012-2016年培训规划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五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提出的新形势下价格认证机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的要求,培养高道德素质和高专业素质的价格认证队伍,促进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建设,依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价格认证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新形势下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以满足业务需要为主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科学的培训方法,以人才库建设为依托,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特点,针对系统内各类人员进行分类培训,为价格认证机构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要求

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培训范围涵盖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工作的全体人员,实行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为主、省级价格认证机构为辅,与其他相关机构协同配合的分级管理体系,保证培训质量和效率的统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职位价格认证工作人员的培训需求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学用一致、突出实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密结合价格认证工作实际确定培训重点、设置培训课程,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相统一,不断提高价格认证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价格认证工作发展需要,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推进价格认证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二、2012-2016年工作目标

(一)初步建立适应价格认证系统发展的培训体系

包括管理制度、组织体系、工作流程、课程体系、经费预算系统、师资队伍、考核评估系统等。

(二)着力编制并逐步完善不同岗位、不同业务培训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把机构需求、岗位需求和人员需求有机结合起来,紧密结

合价格认证工作发展的新趋势、机构建设的新要求和工作人员关注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发培训项目,科学制定课程计划,按照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建立有针对性、适用性、先进性、实践性和科学性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努力建设适应系统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

逐步增加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师资人数,从全国多年来的培训工作中挖掘优秀师资,并相对固定,尽可能为这些师资提供业务提高和交流的机会。

(四)加强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1.建立内部培训案例库,为后续培训工作提供规范、科学、持续的资源。

2.结合“金价工程”建立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培训效率、促进培训工作全面覆盖。

3.将培训考核纳入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评比内容,实现培训与机构建设相结合。

(五)提高价格认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1.通过培训有效提高价格认证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具备其所在岗位所要求的能力。

2.全面覆盖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中的价格认证工作人员,各类在岗人员均需参加并通过相应培训。2012-2016年,系统内人均参加两次有针对性的培训。

3.通过培训,使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人数不断增加,使系统内具有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比例显著增加。

4.定期完成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主任(局长)的轮训,切实提高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的领导水平。

三、培训类别

(一)价格鉴证员岗位培训

分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岗前培训的对象是:在价格认证机构工作,符合价格鉴证员岗位资格认定条件且拟申请《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在价格认证机构工作,取得《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岗前培训根据需要适时安排,继续教育培训两年一次。

(二)价格鉴证师岗位培训

分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岗前培训的对象是:在价格认证机构工作,符合价格鉴证师岗位资格认定条件且拟申请《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在价格认证机构工作,取得《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的人员。岗前培训根据需要适时安排,继续教育培训两年一次。

(三)复核裁定员岗位培训

分为资格认定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认定培训的对象是:在价格认证机构工作,符合复核裁定员岗位资格认定条件且拟申请《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在价格认证机构工作,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人员。资格认定培训具有储备人才的作用,根据需要适时安排。继续教育培训两年一次。

(四)价格认证中心新任主任(局长)培训

培训的对象是:新到任且未经培训的价格认证机构主任(局长)、副主任(副局长)。培训根据需要适时安排。

(五)价格认证机构主任(局长)培训

培训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价格以证机构的主任(局长)、副主任(副局长)。实行轮训制,五年轮训一遍。

(六)师资培训

培训的对象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价格认证机构培训师资。培训两年一次。

(七)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

培训的对象是:在价格认证机构工作,拟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培训根据需要适时安排。

(八)调查交流和信息直报员培训

培训的对象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价格认证机构从事调查交流的人员和36个大中城市价格认证机构从事信息直报的人员。一般按照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适时安排。

(九)“双认定”审核人员培训

培训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认定”初审机关审核人员及相关领导。培训根据需要适时安排。

(十)专项培训

培训的对象是:在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从事相应业务工作的人员。培训根据需要适时安排。

四、培训内容及成效要求

(一)价格鉴证员岗位培训

培训内容为经济学与价格学的基础理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价格鉴证基础理论、价格鉴证工作实务等。 培训的重点是着眼于把价格认证的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到基层,紧贴实际,普及基础知识。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能够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价格鉴证的基础知识,掌握办理价格认证工作程序,能够配合价格鉴证师做好价格认证的受理、勘验、调查等工作,有风险意识,具有从事价格认证工作的基本素质。

(二)价格鉴证师岗位培训

培训内容为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价格鉴证理论和实践、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价格鉴证风险规避、价格认证行业发展和业务发展等。培训的重点是适应价格认证工作深入推进的需要,抓紧培养价格鉴证师成为价格认证机构业务骨干力量,适度增加价格鉴定理论探讨、政策法规把握、行业发展、疑难问题研究等内容。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能够融会贯通价格认证的理论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掌握价格认证的方法并能灵活运用,能够独立承办价格认证业务,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指导价格鉴证员工作的能力。

(三)复核裁定员岗位培训

培训内容为复核裁定相关业务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复核裁定相关政策,价格鉴证理论和实践、复核裁定案例解读、复核裁定工作风险规避、复核裁定的特殊性及需注意的问题、复核裁定案例分析等。

培训的重点是围绕复核裁定工作特点,进行更加深层次的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寺业技能的培训,并对一些疑难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能够系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并不断更新,掌握价格认证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运用专业技术知识解决新领域中的问题,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经验,能独立办理复杂的价格认证工作和复核裁定工作,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指导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工作的能力,并有较高的理论功底,对价格鉴定理论、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等深层次问题有研究、有见解。

(四)价格认证中心新任主任(局长)培训

培训内容为价格认证工作发展过程、价格认证基础理论、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特性和风险规避、业务管理和决策能力、与价格主管部门的关系和配合、对政策的把握和工作的重点等。

培训的重点是普及价格认证工作的发展历程、基本法律法规和理论知识,掌握管理价格认证机构的能力。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能够基本了解价格认证工作的性质、内容、任务、形势,理解政策内涵,知晓价格认证当前工作的目标和未来发展走向,初步明确价格认证机构管理的特性,具备领导价格认证人员完成价格认证各项工作的能力。

(五)价格认证机构主任(局长)培训

培训内容为当前价格认证工作综合情况、价格认证业务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特性和风险规避、业务管理和决策能力,与价格主管部门的关系和配合、对政策的把握和工作的重点等。

培训的重点是巩固价格鉴证工作基本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明确主任(局长)职责和关注重心,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能力。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能够深入了解价格认证工作的性质、内容、任务、形势,充分理解政策内涵,准确把握价格认证当前工作的目标和未来发展走向,增强与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的能力,提高科学领导价格认证人员完成价格认证各项工作的能力。

(六)师资培训

培训内容为价格认证业务知识、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特性和风险规避、价格认证的工作决策和部署、业务工作难点和解决方法、新业务和重点业务相关知识、案例分析、培训的相关知识和注意的问题等。

培训的重点是指导性和实用性,属于理论和实践层级较高的培训,对全国价格认证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内容既包括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也包括深层次理论和实践,同时对师资培训能力的提高有所侧重,力图通过培训师资规范整个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能够从较高层次掌握价格鉴定的程序、技术方法、操作规范、相关法律法规、风险规避等知识,充分领会价格认证的工作决策和部署,具有培训其他人员的能力。

(七)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与分析、往年考题分析等。 培训的重点是以人事部组织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为目标,严格依据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授课。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能够掌握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要求的知识,提高通过考试的能力。

(八)调查交流和信息直报员培训

培训内容为统计学基本知识、调查交流和信息直报相关政策文件解读、调查交流和信息直报网络应用、软件应用等。

培训的重点是调查交流和信息直报工作的指导,着重在实际操作。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能够深入理解调查交流和信息直报工作内涵,掌握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熟练运用网络和软件完成工作。

(九)“双认定”审核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解读,对实际工作中的具体程序、工作要求和标准等进行讲解等。

培训的重点是政策指导和实际操作。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能够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水平和素质,确保“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是指对具体业务的培训。如新业务所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对新出台文件的解读培训,如规范化建设标准、行为规范等;价格鉴定程序中某一环节的培训,如勘验、调查;各种价格鉴定方法的培训,如市场法、成本法,还有针对某类特定物品鉴定的培训,如奢侈品价格鉴定等等。

培训的重点是紧密结合培训内容,涵盖理论知识和案例分析,以实用性为主。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能够有效提高业务水平,推动工作的开展。

五、培训组织与分工

为体现价格认证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培训效率,保障培训质量,发挥“服务系统”的工作职能,价格认证系统的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一)价格鉴证员岗位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订培训指导性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按照指导性意见负责价格鉴证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二)价格鉴证师岗位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订培训指导性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按照指导性意见负责价格鉴证师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三)复核裁定员岗位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

(四)价格认证中心新任主任(局长)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

(五)价格认证机构主任(局长)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

(六)师资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

(七)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联合中国价格协会评估鉴证分会共同培训。

(八)调查交流和信息直报员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

(九)“双认定”审核人员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

(十)专项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具有普遍性或疑难性业务的专项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本辖区的专项培训,但应在每年年初将培训计划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将部分专项培训工作委托中国价格协会评估鉴证分会进行,或双方合作进行。

六、培训师资与教材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配套出台师资人员的管理方法,建立培训师资库,形成系统内部培养和外部聘请相结合的一支专业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注重整合内部师资资源,各省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师资人员。系统内师资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培训,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登记、管理、跟踪、

考核。外部聘请的师资人员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的统一登记管理,保证授课质量。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可帮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协调师资人员的使用。

(二)加强教材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将组织各省级价格认证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以经济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素养、案例实战为基本框架,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特点,编写形成一系列教材体系。

七、培训管理

(一)全程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要充分重视培训工作,积极营造完善培训体系。培训前通过调查了解培训对象的需求,根据反馈的需求和问题,组织教师设计培训课程;培训过程中合理安排各项培训进程,有效组织实施;培训后及时总结,对培训中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改进。

(二)全面考虑培训协调问题

培训单位在安排培训时要考虑与日常工作的协调,避免工作繁忙与培训时间的冲突。同时,要考虑重点培训与普遍培训的关系,尽可能避免部分人员反复参加培训,而其他人员卸无机会参加培训的现象。对于外系统组织的涉及我系统人员的培训,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将尽量进行协调,避免出现冲突。

(三)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坚持每次培训都有严格的考核。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把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干部的重要渠道,将培训考核情况记入档案,作为价格认证工作人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将探索建立培训积分考核制度,并将培训考核纳入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评比内容,不断完善培训考核激励机制。

(四)培训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由本单位承担。价格认证机构派人参加省级以上价格认证机构组织的价格认证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由派出单位自理。

各价格认证机构举办培训是非营利性活动,要遵守国家相关财务规定,坚持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借培训之名行游山玩水之实的现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培训是一项全员性的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还需要得到各级价格认证机构,特别是领导的支持。请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培训工作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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