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印发实施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同时废止。
《办法》在深入落实近期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基础上,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节能审查“放管服”工作,对原6号令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其中:一是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二是为提高需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量门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制定并公布免于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三是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开展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及开展节能验收等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明确把能耗“双控”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促进实现国家和地方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目前,省发展改革委正在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相关办法,我市将按照国家、省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