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尚未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县(区),要按照意见要求逐步开展阶梯水价相关工作;已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县(区),要完善制度,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整作用,促进节约用水。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推进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工作
各县(区)在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同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工作。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尚未建立上游原水价格、水资源费与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县(区),应尽快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并可结合阶梯水价方案听证一并进行。
四、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
各县(区)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县城城区以及建制镇原则上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五、定期报送工作进展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2015年底前,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报送一次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展的情况。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