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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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发改、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要求我市相关执收单位于9月1日起,取消省上公布的戒毒治疗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职称计算机考试费、技工学校学费等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要求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各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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