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已执行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务厅制定的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四川境内河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由0.0035元/千瓦时统一调整为0.005元/千瓦时;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按较高的一方标准征收,最高不超过0.008元/千瓦时。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新标准均按实际发电量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