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及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补充通知》(发改价证综〔2012〕5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及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补充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及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495号)精神,现将涉及各地办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要求如下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确定具有符合裁定权限的地市级价格鉴证机构,需申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申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07]106号)规定办理。
具有复核裁定权限的地市级价格鉴证机构的复核裁定人员,按照《关于完善价格鉴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0]96号)、《关于办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0]109号)规定,办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申领价格鉴证机关资质证的通知》(发改价格证综[2007]106号)、《关于完善价格鉴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0]96号)、《关于办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0]109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