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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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局,雅电集团公司: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二监管周期电价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84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暂不调整。

二、2020年初以来实施的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和我市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各县(区)发展改革局、雅电集团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转供电环节电价秩序整治工作,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切实将降价政策红利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

    2.川发改价格〔2020〕684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有关电力用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网”)供区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电网在2017—2019年供区范围基础上,新增国网盐源县供电公司、国网富顺县供电公司、国网布拖县供电公司、国网茂州供电公司和国网若尔盖县供电公司5家,减少四川金峨供电有限公司1家。

二、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标准见附件1。结合国家清理完善电价政策相关要求和四川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安排,取消存量电量、富余电量输配电价政策,藏区留存电量、弃水电量等其他市场化交易输配电价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四川电网500千伏外送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按6分/千瓦时标准执行。

三、四川电网2020—2022年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调整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四川电网遂宁市、富顺县供区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按本通知目录销售电价表的用电类别和标准执行;盐源县、沐川县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调整按本通知目录销售电价表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标准执行;其余未同价供区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已同价的,电价标准同步调整,具体地区和用电类别详见附件3。

四、实现与本通知目录销售电价同价的各类用电,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统一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其他各类未同价用电,销售电价水平和构成、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暂维持不变。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功率因数调整、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工业企业阶梯电价、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统一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已出台农网维护费征收标准的维持现状,未出台的统一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四川省农网维护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69号)规定的农网维护费政策和省级电网标准执行。

五、四川电网供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已实现与本通知标准同价且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统一执行四川电网供区居民生活用电低谷时段(23:00至次日7:00)电价政策。对四川电网、省属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供区内已执行本通知居民阶梯电价标准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继续实行丰水期(6—10月)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即对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调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调0.20元/千瓦时。上述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政策的资金来源,除去本轮输配电价降价空间已疏导部分外,在丰水期通过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非市场化水电电量分摊等方式筹集。

六、将四川电网对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的分类趸售电价调整为单一制综合趸售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不同电压等级分别按1—10千伏0.3657元/千瓦时、35—110千伏0.3607元/千瓦时、110千伏及以上0.3457元/千瓦时标准执行。趸售电量不再执行峰谷浮动电价政策,部分趸售电量(以2019年各趸售用户实际趸售电量中工商业电量占比确定)继续执行丰枯浮动电价政策。四川电网不再随趸售电量代征代缴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趸售用户按规定向终端电力用户代征收后,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对我委已疏导的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公司、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资金,四川电网继续按现行规定在趸售电费中作相应扣减。四川电网内部不同核算单位之间开展的电能量交易属内部调剂关系,其结算标准自行确定,不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趸售电价、余电上网等电价政策。

七、四川电网供区内未全面实现各类用电与本通知公布标准同价地区,要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同网同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同价方案并报我委备案后实施;其中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等低价区可立足地方实际分步实施,先行推动本市(州)内实现“一张目录销售电价表”。

八、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市场化。参与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前辅助服务费用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市场交易电价按照省内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规定,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自主确定,四川电网按照规定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自2021年起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四川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内统调统分电厂基准优先购电均价。

九、四川电网要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以及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用户分别对应的购电量、输配售电量、购电成本、售电收入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

十、本通知公布的电价政策和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初以来实施的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和我省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转供电环节电价秩序整治工作,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切实将降价政策红利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 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2. 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3. 四川电网未同价供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调整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1

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0.2734

0.2511

0.2288





两部制


0.1626

0.1355

0.0958

0.0668

33

22

注:1. 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

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 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元(含税、含线损)。 


附件2

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不满
1千伏

1-10
千伏

35-110
千伏以内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合表

0.5464

0.5364

0.5364





一户一表

月用电量180千瓦时及以内部分

0.5224

0.5124

0.5124





月用电量181至280千瓦时部分

0.6224

0.6124

0.6124





月用电量28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0.8224

0.8124

0.8124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0.6152

0.6022

0.5892





两部制


0.5402

0.5202

0.4982

0.4752

33

22

三、农业生产用电

0.5063

0.4973

0.4883





    其中:原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521

0.2421

0.2321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原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按0.3分/千瓦时征收,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1.7分/千瓦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2分/千瓦时。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原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用电价格在表列“原贫困县农业排

灌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196875分/千瓦时。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时。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按0.1分/千瓦时计征,其余用电按1.9分/千瓦时计征。汶川地震重灾

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0.1分/千瓦时。

附件3

四川电网未同价供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调整表

地区

区(县)

用电类别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内

阿坝州

壤塘县、阿坝县、黑水县、红原县、松潘县、若尔盖、金川县、理县、马尔康县、小金县、汶川县、九寨沟县(国网供区)、茂县(国网供区)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6152

0.6022

0.5892

攀枝花市

米易县

凉山州

德昌县、盐源县、布拖县、越西县、会理县

雅安市

名山区、雨城区、汉源县

甘孜州

雅江县、稻城县、甘孜县、炉霍县、丹巴县、色达县、巴塘县、九龙县、康定县、泸定县、白玉县、道孚县、理塘县、石渠县、得荣县、新龙县、乡城县

商业用电

凉山州

宁南县

雅安市

芦山县、荥经县

凉山州

会东县

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

凉山州

雷波县、木里县

普、非工业,商业用电

注:上表所列价格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仍按各地区规定执行。雅安市汉源县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基建临时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类别,凉山州布拖县、越西县、会理县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附件2: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二监管周期电价政策

                       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68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

近期,我委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四川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相关政策。为做好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将执行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调整范围,不含现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仍低于本次调整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供区,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暂按原电价政策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明确的四川电网对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趸售电量中继续执行丰枯浮动电价政策的电量,以各趸售用户2019年实际结算的趸售电量中工商业电量占比确定,其中省属地方电网各结算主体工商业电量占比详见附件1,省水电集团德格格萨尔电力公司趸售电价暂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其综合趸售电价执行标准及丰枯浮动电量比例另行明确,其他地方电网执行丰枯浮动工商业电量占比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四川电网和地方电网审核确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电价已疏导资金,四川电网在与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结算趸售电费时继续按现行规定方式落实。

三、《通知》附件2中原贫困县指原省定贫困县、原国家级贫困县指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县及片区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详见附件2),原参照上述地区农业排灌用电政策实际执行的县(市、区)暂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附件3未同价供区中汶川地震重灾区范围内的对应用电类别,电度电价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 分/千瓦时执行,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降低0.1分/千瓦时。

四、对我省川府发〔2018〕26号和川发改价格〔2019〕318号文件中提出的部分重点产业预期到户电价水平,应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市场化原则,按照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市场化工作要求,其用户到户价格由发用双方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同时应精心组织市场化交易,充分发挥我省丰富的市场化交易政策的作用,以实现预期目标。鼓励积极探索推进交易电价与用电企业产品市场价格联动机制。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并落实好地方职权。

五、四川电网第二监管周期销售电价调整前,已与四川电网同价的省属电网用户,自2021年1月1日起,参照《通知》附件2中相应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原电价构成暂维持不变。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电价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切实做好本次电价政策调整工作的落地落实。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此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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