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25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25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现将放开各类委托性检验、检测、测试,及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机动14车驾驶员培训)等服务性收费标准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