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看病就医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和重点,但是看病贵、看病难的社会难点仍然困扰我们。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们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实现发展成果全面共享,推动和谐建设。“病有所医”成为政府对百姓的郑重承诺,而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是我们的宗旨。因此,加强医保改革中的价格监管,则是我们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针对目前我市定点药店的状况,我们做了认真的调查了解,现就有关情况浅析如下:
一、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价格监管的必要性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确定,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为城镇职工经办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和非处方服务的零售药店。实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职工就医、购药的需要,扩大职工就医时的选择权利,打破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的垄断局面,在医疗机构和药店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药品质量和改善服务态度,引导患者合理诊治、合理用药,避免过度用药,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然而,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够完善,措施不力,导致在运行中出现一些损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和价格纠纷,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因此,加强价格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我市医保定点药店发展状况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截止到目前共有医保定点药店126家,与2006年相比增加了近50%,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雅安东延线的开发,预计医保定点药店还会有所增加。据初步调查,凡挂医保药店标牌的定点药店,其营业额均高于同级药店,因此,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呈稳步增长趋势。医保定点药店的实行,极大的方便了政府对药品市场经营状况的监管。有的医保定点药店还根据实际需要专门聘请名医坐堂,既方便了持卡人购药又增加了处方外配够药的安全系数,促进了药品销售市场竞争,推动了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合理利用了有限的医疗资源,受到群众的称赞。
三、对医保定点药店实施价格监管存在的困惑
近年来,随着医保定点药店的增加和市场药品多渠道经营,药品批发价差较大,即便同规格型号的药品价格也有较大的悬殊,加之生产企业还会生产不同规格、剂量、包装的药品,与国家制定的最高零售价药品的规格和剂型不同,让消费者眼花缭乱,雾里看花,难以选择,价格也五花八门,有的定点药店为了生存和发展,常常搞一些促销活动,经常引起药店之间的恶性竞争,商家之间大打价格战,互相诋毁,消费者投诉也不断增加,一段时间药品价格纠纷成为价格投诉的热点。综合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价格监管在医保定点药店监管中显得薄弱。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但是,对药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未作具体规定,这也是我们监管缺乏刚性政策支撑的软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也未提出如何实施价格监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中载明:“以各种手段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或骗取参保人员费用的,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实不予支付相关费用,除追回虚报套取的药品费外,可处以药店虚报、套取药品费用5倍金额的处罚金(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或经甲方屡次提出不改正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单方面终止服务协议,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而对价格违纪行为却没有具体的约定责任,价格违纪在药品经营中显得微不足道,不足以让经营者畏惧,不会影响经营者定点药店的经营许可。
二是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淡漠,药品明码标价不规范。今年来,我们对定点药店的市场检查中发现,一些经营者对国家的有关价格管理政策知之甚少,或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主动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忽略了执行国家定价目录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规定,而是执行统一差价率。在明码标价时,只标药名和价格,漏标产地和规格,给消费者造成错觉,产生大量的价格纠纷。
三是监管中缺乏“部门联动、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经营者缺乏危机感。在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监管中,工商、质检、药监部门都有对违规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等的权利,而价格部门缺乏强制手段,对价格违法经营者缺乏威慑力,使经营者对遵守价格政策的重要性和经营中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更不会担心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危及其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四、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价格监管的建议措施
一是尽快完善监管政策规定,理顺监管关系。根据目前药品市场经营状况,应在《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框架下,由政府尽快制定涵盖工商、质量监督、药监、劳动保障、价格等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便于部门联手监管的文件规定,对药品价格管理作出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药品经营行业的管理、营造稳定有序的药品市场价格环境,落实党中央“切实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造福人民群众。
二是价格监管前置,严格资格审查关。对医保定点药店监管,价格监管部门首先应主动与定点药店管理审批的劳动部门加强联系,力争在审查程序中增添“价格部门审查意见”并出具“无价格违纪行为”的证明,其次是严格履行职能,切实把好价格审查关。检查人员要实地查看明码标价及价格执行情况,杜绝不遵守价格政策的经营者纳入医保定点药店行列。对查实确有价格违纪行为的经营者要及时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视其情节严重情况,建议暂缓或取消其定点药店的资格。
三是价格监管常态化。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定点药店的后续价格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不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经营者在取得定点药店资格后放松价格管理,要保持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齐抓共管。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监管手段,增强责任意识。医疗保险机构应加大对定点药店经营者的政策宣传引导,要在审批阶段向经营者宣传相关政策,让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适时对定点药店经营者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目前持卡人的刷卡信息仅有消费金额一项,缺少药品名称、数量和价格。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医保结算信息中心的建设,系统升级势在必行,必须进一步完善对定点药店在整个刷卡消费过程的监控,减少监管漏洞。刷卡信息应和医保中心数据库对接,持卡人刷卡信息中应涵盖药品名称、规格及价格数量,这样更便于医保部门的监督和抽查,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及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在与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时应强调价格违纪行为的责任后果,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增强经营者的价格自律意识,让其以“服务大众”为中心,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保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五是逐步推进定点药店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引入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定点药店诚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完善服务。建立奖惩分明,优胜劣汰的零售药品市场秩序,积极营造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和谐氛围。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12358”投诉举报电话信息作用,及时发现价格违纪线索,严肃查处价格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倡导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病有所医”的承诺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