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贯彻执行对芦山地震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利民惠企政策
为减轻芦山地震重灾区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根据《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对芦山地震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市将减免芦山县、雨城区、天全县、名山县、荥经县、宝兴县6个芦山地震重灾区内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全市范围内一次性免收因地震灾害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部分证照工本费。上述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我市近日已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了相关单位和县(区)财政、发改部门,要求其将该利民惠企政策贯彻执行到位。(收费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