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性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雅发改价格〔2021〕27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性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7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与本次废止的《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发〔2005〕180号)等文件相关的原市级部门转发文件一并废止。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价目录定价权限的调整情况,及时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性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6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性文件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函〔2021〕72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要求,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自2015年以来, 我省陆续修订四川省定价目录,授权下放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收费定价权限,并放开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及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为适应新的管理要求,我委对前期教育收费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经商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艺术学校、四川省舞蹈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0〕199号)等12个文件。
二、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按照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川教〔2020〕2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实行市场调节。各公办高校要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有需要调整标准的,应在招生简章公布前6个月,将调价方案(含培养成本信息)及其理由通过校园官方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调整幅度过大或频率过高。调整收费时应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抄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价目录定价权限的调整情况,及时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艺术学校、四川省舞蹈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川价函〔2000〕 199号 |
2 |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 | 川价发〔2005〕 180号 |
3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成都七中东方闻道网校学生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 川价函〔2005〕 139号 |
4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成都石室中学中新实验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川价函〔2006〕 144号 |
5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成都七中东方闻道网校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川价发〔2007〕 107号 |
6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川价函C20083 132号 |
7 |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川价发〔2008〕 36号 |
8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科华技工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川价函〔2009〕 110号 |
9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西南交通大学铁路机车司机培训考试中心收取铁路司机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 | 川价函〔2009〕 116号 |
10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成都市物价局转报树德中学VCE中澳双文凭班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 川价函〔2009〕 134号 |
11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成都爱思瑟国际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 川发改物价〔2010〕539号 |
12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技师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 川发改价格 〔2013〕486号 |
备注:1.原民办高校具体收费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2.原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