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143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各县(区)发改局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清理规范原则,全面清理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于2015年1月9日前报送至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后统一上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143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5日http://res.yaan.gov.cn/fgw/Files/201501131031478525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