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雅发改价格〔2014〕61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
按照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909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结合当地实际,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如销售价格调整只是对门站价格调整因素的单一疏导(含输差和税费),可不进行成本监审,按顺加机制调整销售价格。
二、各县(区)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跟踪,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各县(区)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http://res.yaan.gov.cn/fgw/Files/2015032517295675300.pdf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