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天然气企业:
为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后上游气源价格变化频繁的新形势,使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能适时反映上游气源价格变化,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
一、实施范围
市级定价天然气企业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转供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因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而导致的购气成本推动
二、价格构成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单位平均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配气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单位平均购气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
三、联动原则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时,根据联动周期内实际单位平均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终端用户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同向调整。
四、联动周期
联动周期为三个月,以季度计算,即每年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分别为一个周期。
五、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联动周期单位平均购气价格-基期单位平均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配气损耗率为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且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六、联动条件
联动周期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0.1元/立方米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未达到0.1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联动周期累加或冲减。
七、联动程序
天然气企业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预估测算,
八、其他事项
(一)各天然气企业要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细则,实施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销售价格,应当将调价方案以适当方式告知用户,并通过公司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提前向社会公示,应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购销气量、价格等情况台账,及时将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依据、台账报送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天然气企业要加强对用户的合同管理,对于用气大户的超合同量原则上不计入单位平均购气价格,按合同约定单独结算。天然气企业应按规定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充分发挥调峰作用,能通过储气调峰设施消化的调峰气量,原则上不计入单位平均购气价格。
九、执行时间
本机制自2022年2月抄见气量起执行,今后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执行。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