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雅发改收费〔2017〕2号)
各县(区)发改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市属公立医院: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贯彻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公立医疗机构须按照文件要求,在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提前一周公示相关信息,确保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且在公布定(调)价项目、标准15个工作日内,填报《雅安市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附件二)加盖公章后报送实施管理权限的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便我们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实施医疗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附件:1.《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
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
2.雅安市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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