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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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各县级公立医院:

现将省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财政补助

(一)停止执行《雅安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雅安市关于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财政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雅医改〔2012〕12号),县级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政策按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已实施取消药品加成的市级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政策比照该文件执行,其财政补助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市级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补助各县(区)。

(三)县级财政在省和市补助的基础上,承担财政补助额的“兜底”责任。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此次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按照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文件精神,对全市县级公立医院的门(急)诊诊查费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分别上调6元,住院诊查费上调9元,Ⅰ、Ⅱ、Ⅲ级护理费上调9元。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具体服务价格详见附件。同时,全市九家试点医院,停止执行《关于调整雅安市取消“以药补医”改革试点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雅发改收费〔2013〕6号),其中涉及的56项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和相关规定继续按《雅安市物价局、雅安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雅安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雅价费〔2004〕40号)的规定执行。

(二)此次调价只对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相关项目的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不作修改,仍按照《雅安市物价局、雅安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雅安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雅价费〔2004〕40号)的规定执行。

(三)此次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是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服务经营收入的合理补偿,全市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不得参照执行。市级公立医院若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另行通知 。

三、医保支付

按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文件规定,此次调整的门(急)诊、住院诊查费、护理费上调部分,各地要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门(急)诊诊查费调增6元全额报销。

四、相关规定

(一)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进行部分服务价格调整后,要采取措施主动控制成本,积极规范诊疗行为,有效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顺利实施。

(二)各县(区)发改、财政、卫生、医保部门要制定措施,积极配合县级公立医院做好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考核。同时,加大调价政策宣传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

(三)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雅安市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点击下载/Files/2013101217292535490.docx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卫生局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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